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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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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也就是说,对方不配合提问者履行探视权,提问者可以起诉,但是不能以此理由拒绝给付抚养费。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2、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您离婚了没有?还是分居而已?第一,如果您还没有离婚,也没有支付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抚养费,那么,您的丈夫可能会指责您有遗弃子女等危害子女安全或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以此为由拒绝您探望儿子。第二,如果您已经离婚并与您的前夫约定(或经法院判决)您的儿子归您的前夫抚养,那么,您有权探望儿子。第三,父母有权探望子女是原则,只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限制探望权。父母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受到另一方妨碍、阻挠的,权利人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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