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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但由于该租赁物为承租人占有、使用,为避免权利外观影响导致产权不清晰的情况,《民法典》明确规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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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融资租赁合同,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因此,对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所有权,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出租人享有。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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