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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了,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如果同居期间双方有由共同的债务,可以由双方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的...
以夫妻关系身份共同生活,期间产生债务须共同承担。11月10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第一被告林某和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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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了,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如果同居期间双方有由共同的债务,可以由双方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夫妻名义同居债务不必共同偿还。属于男女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共同偿还。对共同债务偿还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一方偿还。
以夫妻关系身份共同生活,期间产生债务须共同承担。11月10日,黑龙江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第一被告A和第二被告B共同归还原告C借款本金85000元。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3日第一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要求借款,原告借给了第一被告13万元,有第一被告出具的借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还,已归还原告借款45000元,其中3万元原告出具了收条给被告,另有15000元原告未出具借条给被告,至今欠原告本金85000元。原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15000元。另查明,二被告系同居关系,并生有一男一女。法院认为,第一被告欠原告8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借据合同并未对利息予以约定,还款时间也未约定,故对原告的利息诉请,不予支持,第一被告认为二被告自愿解除非法同居,二被告间不存在身份关系。该院认为,二被告不论是否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第一被告在向原告借款时,二被告以夫妻关系的身份共同生活并生儿育女,该债务属二被告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应当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偿还,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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