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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有符合要求的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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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运输货物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要建立集装箱运输货物交接制度,凭箱体和铅封进行交接和划分责任,重箱凭箱体、铅封状况交接;空箱凭箱体状况交接;二、交接方式:1.港口与船舶在船过交接;2.港口与收货人、港口与铁路、港口与汽车在装卸现场交接;3.交接时,交接双方应签署“集装箱交接清单”(附表四);货物交接凭装箱人填写的“集装箱货物装箱单”(附表五)办理。在交接过程中,发生、发现箱体损坏或内装货物残损、短少,应编制“集装箱、货物残损记录”(附表六),作为划分责任的依据。由损坏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三、责任划分:1.箱体完好、铅封完整,内货发生残损或缺少,由装箱单位负责,在运输过程中或装船前发现破封,应由破封单位或交方负责补封并编制补封记录。拆封时,发现货损货差,由补封单位负责。到达港卸船时,发现破封,有船舶与起运港编有补封记录的,由起运港负责;未编补封记录的,船、港双方共同开箱检查,并编制记录,如有货损货差,由船舶负责。到达港保管中发生的破封,交付时,发现货损货差,由到达港负责。2.铅封完好,由于碰撞或挤压造成的箱体角柱、板壁、箱门凹陷、箱体严重变形、箱体板壁面有破洞和创伤、直观能发现的水密垫明显损坏等原因,导致内货残损或短少,由责任单位负责。3.装箱时,装箱人要检查箱体,不适合装货的集装箱,不得使用。如因起运港对箱体检查不严或安排货载不当,导致货物水湿或其它残损,由起运港负责。4.因箱体本身潜在缺陷,如透光检查无法发现渗漏等,造成货物湿损,由集装箱所属单位负责。船舶配装集装箱,由船舶负责绑扎加固。联运集装箱在换装港卸船时,发现破封,由换装港会同船舶共同补封并编制补封记录,到达港交付时,发现货损货差,有船舶与起运港编制补封记录的由起运港负责;无起运港与船舶编制补封记录的,由一程船舶负责。如发现箱体不适合装货,必须更换箱体完好的集装箱,并编制记录,换装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四、为加强集装箱管理,掌握集装箱流向、动态,凡提离港区的集装箱(不分空、重箱)均应填写“集装箱发放单”,(附表七),用箱人应按期归还集装箱,超期者按规定交纳延滞费。如有损坏应编制“集装箱、货物残损记录”,并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许可的范围或者事项从事经营活动,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二)制定并执行服务标准和规程、收费管理、安全行车等规章制度;(三)对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四)按照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确保车辆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限值;(五)运营中携带车辆营运证件、驾驶员资格证件以及其他规定的证件;(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明码标价,合理收取费用;(七)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道路运输专用发票,不得伪造、涂改、倒卖、转借和转让专用发票;(八)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九)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和信息。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并对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二)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三)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并执行防范和应急措施,对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安全责任人员;(四)建立运营车辆安全检查制度。未经安全检查或者经安全检查不符合消防、道路交通安全、治安等要求的车辆不得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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