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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公司的请求如下: 1、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二、股东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3、申请股东应持有公...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原因如下: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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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需要经过如下四个流程: 1.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的成立分如下三种情形第一,公司主动解散。即因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会决议解散时,应当在15天内成立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清算组。第二、申请解散。若将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第三、被迫解散。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依法责令解散或者因为撤销许可而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清算组结束工作之后,将股东会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4、公告公司终止登记后,在本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可以解散的条件只有四个: (1)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然而,在审判实践中,许多股东常常以超出上述情形之外的理由要求判决解散公司,这些请求往往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被法院驳回。
股东起诉解散公司条件: 1、主体为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2、陷入公司僵局,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3、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4、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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