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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多名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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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导致在押人员逃逸的立案标准如下:失职导致在押人员逃逸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逸,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可以依法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跑的;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跑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跑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4、其他致使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量刑标准规定为: 1、行为人犯此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若是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4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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