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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有哪些

2021-06-23
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备和器材是重要的国防资产,是部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国防法》第39条规定:“国家保护.国防资产不受侵犯,保障国防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4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违反国防法律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损害部队战斗力,削弱国防能力,危害国防安全。 3、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这种严重后果,以致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被破坏并导致产生严重后果。 4、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破坏,即毁灭和损坏,是指使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全部或部分地丧失其正常功能。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轻信能够避免这种严重后果,以致发生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均对构成本罪,需要造成严重后果。所谓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失去使用价值;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严重影响军事行动等等。综合上面所说的,过失损坏军事通信只要造成严重的后果,同样也需要承担法律的责任,损坏军事通信这种行为是很容易导致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失,一般在处罚时也会按照所造成的后果来进行判决,对于轻者三年以下重者是可以高达死刑的。

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中国刑法的罪名之一,是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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