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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他们的子女就是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堂侄子女、表...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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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子女。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一)无子女(持中国护照的华侨除外);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包括兄弟姐妹的子女、堂兄弟姐妹的子女、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国内公民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时可不受以下限制: (1)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 (2)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须有40周岁法定年龄差的限制; (4)被收养人不受须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限制,其在此年龄以上亦可被收养。 另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所需资料 (1)夫妇共同收养申请书(本人签字按指印); (2)收养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人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情况证明(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签名); (4)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两人); (5)公安机关出具或经过公证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6)送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7)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同意收养的书面意见(签字按指印); (8)生父母为送养人的,提交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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