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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以及强迫做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上进行摧残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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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政府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对被监督单位及管辖单位财产流失的情况不掌握、不反映、不采取相应措施的;2.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3.超越权限干预水利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如重婚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等,都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强奸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有关健康检查要求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血液化验的;(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三)超量、频繁采集血浆的;(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八)未按照规定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不合格或者报废血浆进行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九)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十)向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严重予以处罚,并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一)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并不及时上报的;(二)12个月内2次发生《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三)同时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3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四)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五)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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