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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对现场进行保护;因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一)简易程序,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处理或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时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处理程序。适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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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安部修订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对比修订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规定深入贯彻党的精神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集中体现了便民利民、公平效率、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对交通事故处理的多项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出台了四个方面15项新措施。 在完善事故复核程序、畅通法定救济渠道方面,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 一、放宽了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申请复核的范围,将交通事故证明、适用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以及路外事故认定三类情形均纳入复核申请范围,实现事故办案监督和群众依法申诉渠道的全覆盖。 二、为了给当事人申请复核提供更大便利,在原有规定向上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基础上,新增可以直接向原办案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规定,让群众少跑腿。 三、在事故责任复核环节,新增可以设立复核委员会的规定,广泛吸收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人员参与,提高事故认定的公众参与度和公开透明度,促进公正公平办案。 四、取消交通事故进入司法程序不予复核的规定,并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要将受理情况和复核结论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减少司法成本,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规范事故处理收费、减轻群众负担方面,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 一、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费用除外。 二、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 三、严禁公安交管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防止违规收费和勾连牟利等问题。 四、除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外,赋予事故当事人自行联系施救单位拖移车辆的选择权,只有在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且影响通行和安全的情况下,交通警察方可通知具有资质的施救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在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处理效率方面,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 一、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规定当事人在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位置后,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进一步提高轻微事故现场撤离效率,防范由此导致的二次事故和交通拥堵。 二、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手机
对下列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2、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一、现场勘查。 1.发生交通事故后,无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或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撤离现场。 2.进行现场勘查包括现场访问、摄影、制图、丈量、勘验等系列工作,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3.必要时可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与当事人预约事故处理时间。 二、责任认定。 1.在调查阶段,必要时召集当事人到交通事故处理中心举行听证。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收集充足的证据后,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依法作出责任认定。 三、处罚。 1.责任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对责任当事人作出处罚意见呈送领导审批。 2.根据领导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处罚裁决书。 3.向责任人宣布处罚裁决。 4.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5.完善处罚的相关手续。 6.执行处罚。 四、赔偿调解。 收集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明、票据、各种资料。 五、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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