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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实施条例第七条和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对商标评审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商标评审人员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是否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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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裁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评审请求、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二)决定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决定或者裁定结论;(四)可以供当事人选用的后续程序和时限;(五)决定或者裁定做出的日期。决定、裁定由合议组成员署名,加盖商标评审委员会印章。
在一审行政诉讼程序中,若因商标评审决定、裁定所引证的商标已经丧失在先权利导致决定、裁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发生变化的,在原告撤诉的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撤回原决定或者裁定,并依据新的事实,重新做出商标评审决定或者裁定。商标评审决定、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发现存在文字错误等非实质性错误的,可以向评审当事人发送更正通知书对错误内容进行更正。
对单一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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