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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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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故意伤害轻伤的话,轻伤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被害人可以在诉讼的任何一个阶段撤回告诉,也就是说被害人不告,案子就可以撤了,但只对轻伤害案件。如果是重伤害案件属于公诉案件,不能撤回告诉。要是聚众斗殴就是公诉案件了,无法撤回告诉。一般轻伤害案件如果赔偿好了,达到被害人谅解,走公诉的话也就是判个缓刑。如果嫌疑人不赔偿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一般走实刑期,从刑期上找赔偿那块。所以,一般的轻伤案件公安机关可以主持调解,被害人申请不再追究的,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阶段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可以适用缓刑。
刑诉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十二、关于办理治安案件期限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这里的“鉴定期间”,是指公安机关提交鉴定之日起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公安机关的期间。公安机关应当切实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治安案件。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逃,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应当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因此公安机关提交鉴定之日起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公安机关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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