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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处管制,如果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不限制政治权利的。 2、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主要指选举权、被选举权...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55条至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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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1、剥夺政治权利属于附加刑,附加刑也可独立行使。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的,同时执行。 2、根据《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3、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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