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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
法院判决正确,原车主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原车主未购买交强险,则原车主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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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因此,原登记车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转卖后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31日颁布的《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辆的运营中获得利益,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因此,车辆转卖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不需要承担责任,而应由实际车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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