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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协议或借条。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提供有关担保的证据材料。 (3)借贷双方合理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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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民间借贷超过约定还款时间,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改革目标 通过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加强家事审判队伍及硬件设施建设,探索家事诉讼程序制度,开展和推动国内外法院之间家事审判经验交流和合作,探索家事审判专业化发展,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建设健康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有序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紧密结合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法官员额制、主审法官责任制等司法体制改革措施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由点到面、由易到难,积极稳妥推进。 2.坚持先行先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既涉及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的原则性问题,也涉及司法实务中的操作性问题。试点法院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下,大胆探索,锐意创新,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各项工作。 3.坚持从本国国情出发与吸收域外经验相结合。最高法院家事审判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要立足我国国情,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推进我国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对于最高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的规定,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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