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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不能修改,但是只要对方可以配合办理过户就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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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对妻子的处罚:散布行为造成误解,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可以向劳保部门或民政局申请,民政局下设有老龄委,可以照顾孤寡老人. 一、救助对象 1、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城市低保对象; 2、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 3、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二、救助病种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贤衰竭) 3、重度肝病(肝硬化或急性病)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外伤重要脏器破裂颅脑损伤 8、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 9、重度精神病 10、红斑狼疮 11、脑性瘫痪 12、其他重大疾病 13、急性白血病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病 三、救助标准 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身患规定救助范围内的大病,实行分类救助。 1、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实施救助时,2000元以内按核定医疗费数额的100%救助,超出2000元以上的数额按60%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全年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2、城乡低保非常补对象,按核定医疗费数额的40%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4000元,全年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 3、非享受城乡低保的困难居民患大病、重病一次性医药费在10000元以上或一年累计医疗费在20000元以上,且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经三级审核)按核定医疗费的30%救助,救助金额上限为6000元。 四、申请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城市低保、五保证复印件; 3、大病医疗救助书面申请书; 4、已支付大病重病的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 5、医疗费用发生期间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6、所属单位或上级部门帮助的证明材料; 7、下岗工人再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8、区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证明。 (一)申请。救助对象本人向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身份证、低保金领取证或五保供养证、公办医院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必要的病历资料及医疗保险部门、合作医疗部门的有关单据等证明材料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居(村)委会上报的材料和《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进行认真审核。对有疑问的对象要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委托居(村)委会在公示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区民政局根据医疗救助经费情况和救助对象人数以及救助对象贫困程度、个人承担医药费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委托居(村)委会在公示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批准其享受规定的医疗救助待遇。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同时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六、受理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受理、审核,社区居委会负责调查核实,区民政局负责审批。 七、办理时限: 居(村)委会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离婚有两种方式,双方对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协商一致的话直接到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协商不成需要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分居两年以上、外遇、家庭暴力、赌博、酗酒等)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离婚,过错方不但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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