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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
离婚有以下这些夫妻共同财产要分割: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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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以下几种财产是不能分割的: 1、婚前个人财产 除有特殊约定外,所属权不再随时间变化,在离婚时也属个人所有,不能将其平分! 2、赔款或补偿 这个其实是有区分的,如果是共同的生产生活的赔款或补偿就属于共同财产。但是法定私人的补偿则不算,比如军人的退伍费、职员重大事故医疗费、工伤补偿费以及个人保险等均属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被平分。 3、个人生活物品 私人生活物品,比如男方的剃须刀、女方的化妆品,以及双方各自的衣物等,属于个人财产,不予平分。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的问题,虽然说知识产权可能归属个人所有,但婚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带来的利益收入却算是夫妻共同财产,要被平分的。 4、继承所得 即使是在婚姻存续期内,其中一方继承所得的父母的房子或其他财产,在没有遗嘱特别说明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继承的前提下,一律视为继承者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被平分。 5、赠与所得及其他法定情况 赠与的物品视为受赠方私人所有,比如,父母出资为自己的子女购买了房屋,即使子女是已婚状态,此房屋作为赠品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被平分。
离婚时以下这些财产可进行分割: (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 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 5)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 6)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离婚财产分割一般需要的证据都是能够证明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证据。比如:工资条、不动产权证明、银行流水、赠与合同等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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