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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投保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的虚假意思表示; 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投保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的虚假意思表示; 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你陈述的情况来看,我为你提供资料为您解决保险过户合同无效方法提问:二手车子过户但保险没过户的,一般情况下,新车主能继续被保,只有当因原车主与新车主均未及时告知保险公司车辆已过户,并因过户而使得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才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根据上述规定,车辆过户的,受让人,即新车主承继原车主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新车主可以继续被保,但是,如果因车辆过户而使得车辆的危险程度明显增加的,车辆转让双方应当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因未及时告知,且系因转让车辆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并因此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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