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复检结果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送达相关单位。...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组织地方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其他市(地、州)的,应当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规定,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94人已浏览
2,133人已浏览
607人已浏览
1,29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