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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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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刑法欺诈发行股票罪应按下列标准予以立案:欺诈发行股票的数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采取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方式欺诈发行股票的;用欺诈发行股票募集而来的资金从事违法活动的;对所募集资金予以转移或隐瞒的;存在其他后果严重或情节严重情形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行为人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国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判刑标准如下: 1、自然人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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