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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质监、发改、监察、安监、国土、经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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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质监、交通、公安、工商、经济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改装、维修、销售企业资质条件的监督管理。对企业执行国家许可的车型及技术参数标准和经营等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检查或者联合执法监督检查。
运输不可解体货物和超过标准确需上路行驶的车辆,承运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承运人应当按照《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载明的时间、路线、时速等要求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当地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超限、混装运输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货运车辆,不得在超限超载检测站现场实施卸载,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及安全监管部门引导至具有安全卸载设施和条件的场所卸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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