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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的行为有以下这些: (1)出于泄愤报复的个人动机而进行刑讯逼供的; (2)多次对多人进行刑讯逼供,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 (3)刑...
一、刑讯逼供罪的行为表现有下列7种行为之一的,构成刑讯逼供罪:(1)出于泄愤报复的个人动机而进行刑讯逼供的;(2)多次对多人进行刑讯逼供,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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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刑讯逼供行为包括: 实践中常见的肉刑取证包括拳打脚踢、警绳、勒绑、警棍电击或抽打、手铐紧夹、火烧及火烤、悬挂、水灌等; 2、实践常用的变相肉刑取证包括轮番讯问、长时间不让睡觉、站立、举手、弯腰、饥饿、暴晒、罚冻、罚跪、不给大小便等。
刑讯逼供的行为有以下这些: (1)出于泄愤报复的个人动机而进行刑讯逼供的; (2)多次对多人进行刑讯逼供,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 (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造成恶劣影响的; (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 (5)刑讯逼供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6)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7)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刑讯逼供解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刑讯逼供为刑法意义上的刑讯逼供,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而广义的刑讯逼供客观方面还包括对证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暴力取证的行为,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精神折磨的行为。使一个人遭受肉刑或精神上的痛苦,以便从他那里获得口供。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刑讯逼供都是广义上的刑讯逼供行业,虽然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直接侵害后果没有狭义的刑讯逼供行为严重,但同样对司法公正和社会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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