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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需要有明确的理由,离婚诉讼中,起诉的对象是夫妻双方中的任一方,如丈夫起诉妻子,或妻子起诉丈夫。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并赠送...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社会也逐渐存在一些社会恶习,如婚外情、包二奶现象等。这种社会现象直接挑战了我国法律规定的一夫一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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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者是无权将你告上法庭的,法院也不会受理。
(一)如果当事人的配偶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办理了结婚证则涉嫌重婚罪。如果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办理结婚证且不涉及财物,在婚姻存续期是无法起诉的。 (二)《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社会也逐渐存在一些社会恶习,如婚外情、包二奶现象等。这种社会现象直接挑战了我国法律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对于插足的“小三”,许多妻子将“小三”告上法庭,就当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妻子难以起诉“小三”。(一)妻子可以获得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便及时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条司法解释排除了妻子起诉“小三”的可能。所以,当前,妻子难以起诉“小三”。(二)法律不能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保护另一人的合法权益。感情是道德调整范畴而非法律所能规范。法律不能因为需要保护一部分人的权益就可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离婚只能从夫妻双方当事人感情的破裂为基准。不能把愤怒转嫁于“小三”,因为离不离婚是夫妻一方的事,“小三”充其量是一个诱因。强加在“小三”身上,并以此要她承担拯救家庭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可行的。有的人结婚了还不安分,为了追求所谓的激情、爱情,居然就在尚未离婚之前,就与他人搞在了一起,这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找小三。甚至有人被小三哄得团团转,居然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小三,这样的情况下,由于房产属于夫妻之间的重大事项,一方无权擅自处分,除开小三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实际这样的赠与行为是无效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小三退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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