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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些单位既包括国家的,又包括集体的。作为本罪主体的上述单位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现代生产,愈来愈表现为协作、有序的状态,从而形成各行各业生产的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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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下列两种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是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不服管理”,主要是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服从本单位管理人员的管理,或者不服从单位领导出于安全生产考虑对工作的安排;“违反规章制度”,是指违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规章制度,既包括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法规和规章,也包括本单位根据行业管理的特点而制定的各种安全规则。二是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主要是指在本单位中负责管理生产、施工、作业等工作的管理人员,明知自己的决定是违反规章制度,可能会出现危险,造成安全事故,却抱着侥幸心理,自认为不会出事,强行命令工人违章作业。必须注意的是,上述两种行为构成犯罪还要符合以下条件: 1.上述行为必须导致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中的一个结果发生就构成犯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除重大伤亡事故以外的其他重大事故,也包括重大财产损失等。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这种过失主要表现在对待危害后果发生的主观意愿上,并不希望其发生。 3.行为人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他人不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既包括全民、集体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私营企业。“职工”,主要是指直接从事生产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既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工人,也包括管理者。根据刑法规定,构成这一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是指造成伤亡的人数较多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等情况。
以下行为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2、违规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业务过程中; 3、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后果。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现代生产,愈来愈表现为协作、有序的状态,从而形成各行各业生产的系统化。某个环节发生的问题,不仅仅是操作者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问题,并且往往直接关系到整个生产安全。世界各国普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生产安全。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的教育、检查等方面作了规定。此外,为了使各行业的安全生产规范化,国家陆续发布了《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防止沥青中毒办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的生产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危害生产安全,同样表现为能够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害。其特点是这些损害发生在生产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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