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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诉讼费用一般是有效的。只是如果在格式条款的合同中,约定了诉讼费用的承担责任,应当对该条款进行提示或者说明,未作提示或说明的,可以主...
合同中约定诉讼费用一般是有效的。只是如果在格式条款的合同中,约定了诉讼费用的承担责任,应当对该条款进行提示或者说明,未作提示或说明的,可以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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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可知,一般情况下,诉讼费用的负担是人民法院根据谁败诉谁承担的一般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尤其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诉讼费用承担的条款,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实践中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经常遇到保险公司拒付诉讼费的情况,因为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双方约定若发生保险诉讼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诉讼费用,保险公司常常以此作为抗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其提供的免除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中未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应认定无效。即使其按照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了明确说明,也不影响对该条款效力的认定。因为保险合同中事先对诉讼费用的负担作出约定的行为超越了司法权,其约定有违法律规定,约定无效。
双方在合同中诉讼费约定的条款是有效的。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诉讼费的承担问题。合同意思自治,即只要你愿意,且系你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否则,你大可不必在该合同中签字。
合同中约定诉讼费用一般是有效的。只是如果在格式条款的合同中,约定了诉讼费用的承担责任,应当对该条款进行提示或者说明,未作提示或说明的,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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