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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高利贷是违法的。但是否涉嫌犯罪,还要看具体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涉及非法经营罪: (...
借款人涉嫌犯罪借贷合同有效,但借贷进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以合法借贷掩盖非法金融活动的、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违背真实意图的、设定高利贷利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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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涉嫌犯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你所说的一体机是以平板电脑为介质,上面装有各种银行办理信用卡的APP通道。这个产品本身不具有违法性,正常的向购买者说明产品的用途,不夸大的情况下,不会涉嫌犯罪。但是如果在销售过程中采用欺骗的方式,以能够贷款或者给虚假额度让消费者误以为购买一体机就能够贷款,或者将卖一体机变成了贷款名义要钱的情况就有可能涉嫌诈骗犯罪。你给出的信息比较少,无法确定你的销售方式,所以不能确定买一体机是狗构成犯罪。本律师也正在办理相关售卖一体机涉嫌诈骗犯罪的案件,对这个情况比较了解一些。
应当会收到的,但是实际生活中,会有收不到的情况。通信自由,是中国公民的宪法性权利。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可见,犯罪嫌疑人的通信权,虽然受到“依法检查”的限制,但毕竟不是可以“限制到乌有”的。倘若沟通“无害信息”则不该受到限制。我国《刑诉法》只是规定了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与被告的通信权。但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与被聘律师及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通信权却未作规定。国务院1990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权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第28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第31条规定“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公安部(1991)第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对犯罪嫌疑人通信权作了细化规制。该《办法》第34条规定“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第38条规定“看守所对人犯发收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第39条规定“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但其中“看守所受托检查”“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需作“扣留处理”的信件语焉不详,范围模糊。有了“有碍侦查”“一律检查”“扣留处理”的规定,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通信权其实很难实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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