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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犯罪是故意犯罪,构成聚众斗殴罪,主观上必须具有斗殴故意。对此,实践中认识比较一致,但对斗殴双方是否都必须具有斗殴故意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则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认定一个犯罪的主观要件,关键在行为人自身的主观故意,不受他人主观故意的影响。因此,认定聚众斗殴罪主观方面的要件,仅需考察斗殴中构罪一方的主观故意,即只要一方主观上出于斗殴故意并具备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即可构成聚众斗殴罪,至于对方是否具有斗殴故意并不影响一方构成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是性质很严重的犯罪行为,这将会对社会的良好治安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还很有可能会危及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一旦被认定为聚众斗殴行为的,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当事人在为自己进行辩护时,最好选择专业的律师,这样对于成功辩护是有保证的。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聚众斗殴罪的构成条件: (一)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二)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其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 (三)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四)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一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一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一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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