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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宣告死亡、失踪、无行为能力用)1.格式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被申请人:××...
(一)宣告失踪的效力 确定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有顺序,遵循有利原则、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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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且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2年。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可以是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者有监管职责的人,也可以是其他与下落不明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宣告死亡的条件: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4年;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限只要求2年。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不受2年时限的限制。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问:我朋友下落不明已经五年了,想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请问想要宣告死亡是否必须先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吗法官答:宣告公民死亡,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下落不明,经过法定年限,依据利害关系人申请做出推定该公民死亡的判决。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两种不同的非诉案件。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二者之间没有衔接关系。公民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失踪,也可以不经过宣告失踪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则应当按宣告失踪的案件审理。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申请宣告死亡,则应当按照宣告死亡的案件审理。
审理这种案件分为两个步骤:①认定公民失踪,②宣告失踪人死亡。认定公民失踪由公安机关办理,人民法院只解决宣告失踪人死亡问题。设立这种程序的目的在于确认一定的事实(公民失踪),并根据已确认的事实作出关于失踪人死亡的推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33~135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配偶、继承人等)要求宣告失踪人死亡的申请,向失踪人最后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关于该公民失踪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死亡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宣告死亡的判决。判决作出的日期,即是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该判决就是在户籍簿中进行死亡登记的法律根据。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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