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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发生交通事故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 2、写出肇事详细经过的书面材料。 3、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作出车辆、物品损失评估。 4、造成人员伤残的、由公安机关指定车主或主要肇事责任人预付伤者医疗费用、并出具伤势鉴定证明和医疗费用初步评估说明书。 5、公安机关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作出责任认定。不服的15日后向上一级机关事故处(办)申请重新认定。 6、肇事双方各出一至二人代表,到公安机关事故调解办参加调解。 7、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为30天。带齐各种发票、票据、评估说明等证明材料。 8、致伤的、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为30天。带齐各种票据、出院证明、身份证、伤残评定证等、严重致残的还加带家属情况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属供养情况证明材料。 9、死亡的,从确定办理丧葬事宜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30天。家属带齐各类票据、死亡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属供养情况、家庭成员等到证明材料。如若家属不能参加调解委托他人代理的、需出示委托代理的证明手续。 10、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签字后结案。并出具调解书、执行期限等字据。 11、调解期满、经二次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或调解书生效后拒不执行的、公安机关终结调解。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一、车辆技术性能检验(一)流程委托检验,通知当事各方到场见证—→检验结果告知当事各方—→对检验结论不服的,向交警支队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交警支队组织技术人员重新鉴定—→作出重新鉴定结论二、(一)流程审查证据—→确定当事人的行为—→分析因果关系—→提出责任认定意见—→集体研究,综合评断—→初步认定事故责任—→上报审批—→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三、宣布责任认定(一)流程预约当事各方—→做好责任认定分析会议记录—→宣布责任认定—→送交各方当事人四、车物损失鉴定和重新鉴定(一)流程(现场勘查取证组)委托鉴定中心进行评估—→评估(重新鉴定、评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表》五、伤残评定(一)流程受理—→评定—→宣布评定结果;六、损害赔偿调解(一)流程预约当事各方→组织当事务方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制作调解记录→达成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未达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七、责任重新认定(一)流程受理—→调查—→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移交原办案单位宣布重新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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