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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支持轨道交通发展,保护轨道交通设施,维护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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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本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促进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轨道交通设施损害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保证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二)合理设置自动售票设施和人工售票窗口,安排工作人员引导乘客购票、乘车;(三)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施完好;(四)出入口引导标志齐全、易识别,出入口、通道畅通;(五)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在列车内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设置专座;(六)车站、车辆广告设置合法、规范、文明;(七)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八)宣传安全乘车知识,及时播报运营线路、站点;(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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