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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五十条规定:死缓变更是指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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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死缓制度最初是作为我党的一项刑事政策发端于1951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中,适用对象是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损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的反革命分子。
死缓是指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不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并宣布缓期执行两年。死缓减刑的法律要求:(一)死缓执行期间,从核准死缓执行公告之日起计算两年考验期。(二)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三)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从生效法律文书宣布或者送达之日起,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四)死刑缓期执行因重大立功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的,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8年以上20年以下;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考试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上10年以下。
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中国提供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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