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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请。对于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司法实践...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四十三条规定,劳动仲裁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具体条款如下: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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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受理时间为五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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