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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身份证,对方的身份信息,有的还需要育龄妇女信息登记卡,起诉状,对方的财产信息等...
再婚需要的手续包括: 1、一婚要已经办理好了离婚登记,按照正常的婚姻登记流程办理结婚登记; 2、再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带齐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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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诉讼离婚,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与离婚,同时会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问题。
第二十三条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曾有夫妻关系并已按法定程序离婚; (二)离婚后未再婚; (三)自愿恢复夫妻关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复婚登记设置任何形式的附加条件。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申请时,递交单人1.5—2.0寸免冠黑白照片各3张,并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证明,户口证明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或村民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如不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申请复婚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须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印章; (四)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其中一审判决书还须附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 第二十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持有的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应当认真审查,如有疑问,应予核实。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复婚条件的,应当即时办理复婚登记;当事人因受单位、部门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主动了解有关情况并注明于申请书内,对经查明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复婚条件的,应当直接为当事人办理复婚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为当事人办理复婚登记后,应当发给结婚证,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注明复婚字样,并收回离婚证件。当事人自取得结婚证起恢复夫妻关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复婚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复婚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记入复婚登记申请书内。
父母亲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带上各自的户口本、身份证,双方亲自共同到公安机关办理更名手续。未成年人不能自行改名,未成年人改名须得到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意才可,自己改名须年满18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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