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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有两种, 第一种情形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 第二种情形是嫌疑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俗地讲就是侦查机关为了办案需要,在一个区域内指定一个场所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由专门的人员看管,保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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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 对于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刑诉法和刑诉诉讼规则只作了限制性规定,即: ( 1)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 ( 2)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 ( 3)具备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 ( 4)不得是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应当排除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其他的各类办公场所如“培训中心”、“预防基地”等)。但是,并没有明确哪些场所可以作为被指定的“居所”。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执行;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住所执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在住所执行可能妨碍侦查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住所执行。但不得在拘留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不能通知外,应当在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此外,201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二十条,2015年12月15日《人民检察院关于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第一条至第二十九条是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由于篇幅限制,可以自行查阅。
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情形是重大贿赂犯罪,衡量“重大”与否的标准有3个,贿赂数额50万元以上、或者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第二种情形是嫌疑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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