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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出资不实的股东及时补缴不足部分,并要求出资不实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当债权人面临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时,往往会想尽一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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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方法是,股东在证明出资到位时,仅提供公司设立的验资证明是不够的,必须提供实际材料,如现实出资应提供银行的进账单或其他资金证明。若无上述证据证明的,则认定为出资不实。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缴是指将资金和规定数额的可以以货币计量价值的实物及财产性权利缴纳至或将权利转移为公司所有,并登记于公司账户的注册资本缴纳制度。其中包括货币资金的转账行为、实物的转移行为和权利转隶行为。其目的是使公司获得公示额度的财产。货币出资部分需要提供银行或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实物需要提供权利转移证明或公司收到实物的登记证明,权利需要变更权属登记。在实缴制情形下,注册资本的实缴额度公示于《企业法人营业》、工商登记档案、等文件中。实缴出资的要求(1)货币出资的,需要将货币缴纳至公司账户,并不得抽回;(2)货币出资的,登机前需要银行出具入资证明并经会计师验资;(3)货币出资的,币种应当与登记公示的币种一致,如以外币出资的,应当按出资当日人民币汇率牌价换算为人民币数值;(4)实物出资的,应当对出资的实物价值进行评价,可以经评估机构,也可以股东共同商定的价格确定,但估值过高的,应当对与公允价格的差价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5)实物出资的,应当将实物缴纳至公司指定存放地点并交付公司;依法应变更登记的,应当履行变更登记;(6)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当以评估或约定的价格作为出资额度,如过高估价,出资股东应对因此产生的差价承担补足义务;(7)以其他产权出资的,应当合理评估作价,并在公允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出资股东应当就此履行转移产权的义务。
股东出资不实主要表现为货币与非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的,主要表现为资金数额低于章程规定的数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价值低于章程的定额。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被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虚假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项款项进行经营; 5.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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