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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说人物名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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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说人物名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但是“小说中的人名”往往不能单独构成作品。 2、法律依据《著作权》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一、受著作权保护对象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文章或者小说的标题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理由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何谓作品的独创性?其一,该作品是独家创作,独一无二,不能抄袭;其二,该作品具有一定创造高度,太过简单的复印、登记照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要达到一定字数或长度,否则,无法体现创造性,比如一两个字的“作品”无法收到著作权法保护。我国法院一般认为,作品的标题就属于“无法具有一定创造高度”的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所以,别人写一本小说《那些年我们一起追的女孩》,我照样可以以“那些年我们一起追的女孩”为题再创造一本小说,原因很简单,标题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小说的主体是作品。作品的表现形式受著作权法保护,对于小说的文字、人物、情节、性格、出场顺序、道具、台词等各种细节共同构成该部小说的表现形式,受著作权法保护。照抄、基本照抄或者同义词特换等方式进行的所谓“创作”是侵权行为。但是,作品中的某些人物、某些道具、某些情节等,你是可以拿来并进行变通使用的。 作者对作品享有权利叫著作权,著作权具体有17项权能,所以著作权可以定义为:作者对作品享有的17项权能的总称。这17项权能中,4项人身权,13项财产权。 财产权又可以细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复制权,就是再现作品的权利;第二类是以转移载体的方式向他人提供作品的权利,具体有发行权和出租权两种;第三大类是以不转移载体的方式向他人提供作品的权利,具体有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展览权;第四大类是演绎权,就是对原作进行二次创作的权利,具体又可分为改编权、翻译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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