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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环境。市...
本条例中的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规模以上中小企业、规模以下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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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中小企业出资参加评比或者培训;(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中小企业收费或者罚款;(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加中小企业负担的行为。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并有权举报、控告。
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本市中小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项目交流合作。第二十七条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中小企业创新推荐会,向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推荐中小企业自主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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