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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做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1、公司被注销后,如未进行清算或者破产的,以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作为当事人; 2、公司经过清算或者破产程序的,公司债务视为处理完毕。如有未了结的债务,应以从公司取得清算资产的股东为诉讼主体。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流程如下: 1、首先清偿债务; 2、先完成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 3、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公司注销备案》,需要以下材料: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股东会决议等; 4、登报公告四十五天; 5、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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