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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
征地补偿的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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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征地补偿标准: 2009年7月1日执行《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简称《标准》)。《标准》规定山东省将实行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改变了以往按平均亩产值乘以法定倍数计算征地补偿的方法,通过统一划片定价,实现“同地同价”。经测算后,《标准》确定各城镇经常性征地区域平均征地综合补偿标准为 43184元/亩。不同地区、不同地块因位置、地类及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其征地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同时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提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应随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要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3年调整一次,循序渐进,逐步实现价格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 《标准》实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1、东港区 (1)第I级区片,补偿标准为7万元/亩。 (2)第Ⅱ-1级区片,补偿标准为6.5万元/亩。 (3)第Ⅱ-2级区片,补偿标准为6.5万元/亩。 (4)第III级区片,补偿标准为6万元/亩。 (5)第IV-1级区片,补偿标准为5.5万元/亩。 (6)第IV-2级区片,补偿标准为5.5万元/亩。 (7)第V级区片,补偿标准为5万元/亩。 2、莒县 (1)第I级区片,补偿标准为5.6万元/亩。 (2)第Ⅱ级区片,补偿标准为5.3万元/亩。 (3)第III级区片,补偿标准为5万元/亩。 3、五莲县 (1)第I-1级区片,补偿标准为5.5万元/亩。 (2)第I-2级区片,补偿标准为5.5万元/亩。 (3)第Ⅱ级区片,补偿标准为5万元/亩。 4、岚县 (1)第I级区片,补偿标准为5.8万元/亩。 (2)第II级区片,补偿标准为5.5万元/亩。 (3)第III级区片,补偿标准为5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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