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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的,就是违法停车的行为,一般会处20-200元的罚款,不记分。一般不能停车的地点有: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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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条文释义 相关处罚 违反交通安全法56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的规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规定地点”,是指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和施划的机动车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目前,我国正处在机动车数量迅猛增长的发展阶段各大中城市停车难问题突出,机动车乱停乱放现象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和行人出行,群众反映十分强烈。本法草案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也纷纷呼吁,建议增加规定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为此,本法作出本条款规定。至于在人行道上施划停车泊位问题,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停车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附第三十三条内容: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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