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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必须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保险准备金的提取。保险准备金...
九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被保险人利益,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提取责任准备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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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准备金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保险保障基金。 我国保险责任准备金因险种的性质不同而不同,通常分为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非寿险责任准备金两类。 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保险合约中,被保险人支付一个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人,前者获得保证:在指定时期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组造成的任何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提取的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再保险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险种和原保险合同或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确认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保险精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三)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应按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担保企业执行的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恰恰是因为其经营的高风险,国家才设立了此项规定。因而,担保企业立足于长远健康发展,建立长效机制,按照政策法规的要求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同时上级监督管理部门也应进一步加强监督,维护国有资金安全完整,使担保公司在改善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环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担保难问题等方面发挥更大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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