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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包括,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不能担任董监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董监高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一)《公司法》的规定 1、任职资格《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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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经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董事、监事、经理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执行期满未逾5年者,或者囚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者,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及经理。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3年之内,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及经理。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以内,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及经理。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及经理。为保证公司、股东和第三人的利益,董事、监事及经理必须有良好的信用或一定的财产作担保。 (6)禁止国家公务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及经理。国家公务人员,由于其自身的性质、特点和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决定他们不能直接或间接地作为公司成员参与经营活动。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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