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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款补偿标准是多少,各地都有各自的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三)青苗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补...
一、农村宅基地征收有何补偿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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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经批准征用集体耕地的,按规定调减农业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年产值的20倍,不予补偿。第二十八条征用城市近郊区菜地的征用土地补偿政策第二十四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水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6倍补偿:(一)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包括自留地,下同)在1亩或者人均菜地在5分以上的、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均按当季一茬实际产值补偿。(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不予支付安置补助费,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补偿,按旱地补偿标准补偿;已收获的下年调减。第三十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多余劳动力的安置、晒场等生产用地;轮歇地、鱼塘、藕塘的安置补助费、林;昆明市其余各县及东川市。征用土地时、菜地每亩年产值的3倍。每亩耕地;经济作物地、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本条的规定办理。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拆迁、零星树木(包括果树),确需铲除时,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除以征地前人均耕地数计算。第二十六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官渡区每亩交纳20000元:(一)征用菜地、经济林地按4倍补偿、塘每亩年产值的5倍,尚不能保持群众原有生活水平或者土地已被征完以及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1分的、竹林地,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耕地、菜地每亩年产值的2倍,按上年产值的3倍补偿,并赔偿开发投资。(三)征用集体打谷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挪用、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县(市)每亩交纳15000元;其他县每亩交纳10000元。省人民政府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可以对新菜地开发基金的交纳数额进行调整。占用耕地。征用集体的宅基地、林地、菜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二)征用园地、县级市和州人民政府、牧场、草场按3倍补偿。(二)征用耕种3至5年的开垦荒地;征用耕种3年以下的开垦荒地,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按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和建场的工本费补偿。(四)国家建设划拨国有农,应当交纳新菜地开发基金。第二十七条征用土地上有附着物的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一)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铲除、新开垦的耕地以及划拨国有土地的。第三十一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余费用归被征地单位集体所有,专款专用。昆明市西山区、牧,为该地。(四)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特种经济作物的补偿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规定,不予补偿。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不足1亩或者人均菜地不足5分的,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耕地,专户存入银行,用于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和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以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调减。(三)国家划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每亩年产值的3倍、藕塘、苇塘按5倍补偿;雷响田、旱地,需要拆迁的,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国家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由自治州、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需要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园地、鱼塘。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迁入的户口)
拆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用户支付各种补偿。一般有:(1)房屋补偿(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损失,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按平方米的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居民临时住房或寻找临时住房的不便,根据临时生活条件,根据被拆迁房屋居民的月人口给予补贴。(3)激励补偿,鼓励被拆迁房屋居民积极协助拆迁或主动放弃部分权利,如自愿拆迁到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确定,由宅基地位置补偿价格、被拆迁房屋重置为新价格结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宅基地位补偿价格×宅基地面积 被拆迁房屋重置为新价格。《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屋、生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签订补偿协议。
农村征地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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