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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由继承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
法定继承纠纷要处理债权债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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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
合伙企业债务纠纷的解决2009年12月29日,登封市东华镇幽兰村发生一起因合伙企业人之间互欠纠纷案件,在民调员细心的调解下,得到成功化解,避免了一场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官司。张法有(化名)、A(化名)、B(化名)是生意场上的朋友,平时由于生意关系他们经常到一起吃饭喝酒,共同谈论生意经。A、B在做生意的同时又共同合伙开办一个中型饭店。2009年9月,张法有因一时的经济紧张就向生意伙伴A借了5万元钱,约定3个月后偿还。三个月很快就要过去了,在生意资金转借过程中,饭店合伙人B欠张法有2万元货款。张法有就想既然你们共同开办一个饭店,于是就将B欠自己的2万元扣下来,在还款时张法有只给了A3万块钱,A不同意。双方经过协商均没有结果。A带着这个疑问:合伙企业主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可以相互抵消吗于是找到幽兰村调委会,并要求张法有还他5万块钱,同时建议B尽快归还张法有的货款。村调解员E、F对这起纠纷十分重视。首先对双方进行疏导,并查阅有关的法律法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1条的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然后调解员又对双方做了大量背对背式的说服工作,根据客观事实提出了建设性的调解意见。最后双方同意达成了如下协议:张法有欠A的2万块钱要在两个月之内还上,B欠A的货款2万元,按照尽快的原则尽快归还,这起合伙企业之间纠纷在民调员不调解下,及时得到妥善解决。
如果的借款人死亡,并且留有遗产,继承人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向出借人清偿债务。如果没有遗产,继承人不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实践中,针对借款债权,在继承时必须厘清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分清各个继承人的份额。例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权,如果夫妻间没有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应当履行。出借人去世后,如果该借款债权没有被处分,应当首先分割出其配偶或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份额,其余的部分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取得,并由继承人作为权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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