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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与不同意对外转让出资股东应当购买出资的义务履行期限是重合的。如果把从得知购共条件后到转让出资股东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期...
这就是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的相关内容 1、此时的期间起算点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 实践中,在转让人转让其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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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1、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可以向出让人主张优先购买权。 2、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经其它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 4、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注:不向外转让股权时不存在股东优先权问题)
1、60天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作出违法和违背公司章程之决议的期间;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法律并未做强制性规定,一般在公司章程中设专章规定; 2、如果转让股东未向其他股东书面送达拟转让股东给第三人的书面通知,且其他股东亦未通过书面方式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即便过了60天,其他股东依然有权主张该优先权。
行使期限:30日。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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