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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主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准确查明案...
行政诉讼第三人申请: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为原告、被告以外的行政相对人或者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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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原被告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二、行政诉讼第三人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有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仅限于行政法的权利义务关系。3、行政诉讼第三人必须在诉讼开始后和审结前参加诉讼。四、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方式有两种:可以主动申请参加,也可以人民法院根据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主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及时解决纠纷,减少诉累,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什么样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未作具体规定。
对于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将做出不提请抗诉决定,并在作出该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不提请抗诉决定书》。对于检察院做出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当事人再行申诉的,检察院不再受理。 《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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