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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征地补偿规范由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两局部构成,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统一年产值规范适用于测算区域内征收农用地中的水浇地、旱地、...
1、要看当地政府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政府不公布补偿标准则违法,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知晓补偿安置标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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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树木果竹补偿标准: 树木杂木株树木中径小于3厘米 1元/株 树木中径小于3厘米的,按每亩不超过600株计算 树木中径3—5厘米(含3厘米) 2元/株 树木中径5—10厘米(含5厘米)4元/株 树木中径10—12厘米(含10厘米)5元/株 树木中径大于等于12厘米 8元/株 杉树柏树株树木中径小于8厘米 15元/株 树木中径小于8厘米的,按每亩不超过300株计算 树木中径8—15厘米(含8厘米) 20元/株 树木中径大于等于15厘米 30元/株 松树株树木中径小于3厘米 1元/株 树木中径小于3厘米的,按每亩不超过600株的计算 树木中径3—5厘米(含3厘米) 3元/株 树木中径5—8厘米(含5厘米) 5元/株 树木中径8—15厘米(含8厘米)8元/株 树木中径大于等于15厘米 15元/株 竹林毛竹 50千克 20元水竹 50千克 12元 果树柑树、桔树、枇杷树、梨树、桃树等株幼龄期 10元 按亩补偿,柑树每亩不超过130株,桔树不超过70株,桃、枇杷、梨树 不超过45株;始果期30元/株;盛果期50元/株衰老期25元 杨梅树株幼龄期 15元按亩补偿,每亩不超过40株 株始果期 50元株盛果期 100元株衰老期 50元 板栗树株幼龄期 20元按亩补偿,每亩不超过40株 株始果期 75元株盛果期 150元株衰老期 50元 柿树柿树补偿标准参照杨梅树按亩补偿,每亩不超过40株 其他树木、果树根据年产值和生长情况,参照本表中相近林木树种予以酌情补偿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征地补偿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征收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青苗补偿等,执行由市州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道路及坑塘水面等农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征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50%。征收裸地的补偿标准不超过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30%。征地补偿区域以县市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区域划分资料未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不得征地。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制订征地补偿费分配指导意见,征用土地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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