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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境内机构或者个人,将外汇擅自存放境外、擅自汇出或者带出境外,逃避国家外汇管理的行为。根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不按...
我国的外汇储备是世界上最多的,大量的外汇储备增强了我国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从事国际贸易的公司需要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结汇,不得出现逃汇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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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对本罪的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包括对犯罪对象、行为性质、客体要件、因果关系等的认识。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逃汇。当然,这种认识并不需要行为人了解关于逃汇的具体法规,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即可。本罪虽然是故意犯罪,但并不以牟利为目的。虽然刑法学界有人主张此罪要以牟利为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根据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1.叛逃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只能是中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如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逃往国(边)境外的,只能构成偷越国境罪,这应严格加以区分。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概念不同,限于在国家机关中直接从事公务的人员,面要狭得多。 2.叛逃罪的客观方面,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并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时,才构成犯罪。“在履行公务期间”、“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这二个要件必须严格掌握。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休假、省亲或自费出国旅游、出国探亲访友等同公务无关的行为期间,偷越国境去国外,滞留不归的,并且没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就不构成叛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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