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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法院裁决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持身份证明、法院裁决文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等资料到房管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即...
持法院的裁定书去办理过户手续。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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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规定,法院裁决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持身份证明、法院裁决文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等资料到房管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即过户手续。若有关当事人不予配合新的房屋所有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新房屋所有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文书,之后,新房屋所有人可单方持上述资料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如原持证人因故不交出原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使新的房屋所有人仍无法办理房屋户手续的,可按如下程序办理过户手续:权利人(申请人)为个人时:请持身份证明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法律事务科递交公告申请书,同时提交法院的裁定(判决书)、身份证明(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时的还须提交公证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权利人(申请人)为单位时:请持单位介绍信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法律事务科递交公告申请书,同时提交法院的裁定(判决书)、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通过拍卖程序成交的,还应提交法院委托拍卖行的拍卖委托书、拍卖成交确认书。法律事务科在受理公告申请后30日内起草公告、报领导签发。在您(单位)向报社交纳公告广告费后,该科帮您(单位)到报社刊登上述公告。之后,该科将刊登公告的整版报纸合档,您(单位)可从该科免费领取该份报纸。登报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持证人仍未交出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时,您(单位)可持上述资料原件及刊登公告的整版报纸到房管部门(军产、涉外产、公房上市的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其他的到房产所在的区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不知你的上述情况实践中多不多,我遇到的案子法院在判决一个人为房屋所有时,一般会判决另一方(义务方)配合权利方办理过户事宜。一般当事人直接拿着判决去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涉及行为,如果对方不履行,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保证申请人的申请过户行为的进行。
举证期限从接到举证通知之日起计算,您是原告,立案时就可以拿到通知,而被告拿到通知的时间肯定比您晚,所以被告的举证期限在您后面并无不当。您可以在开庭前查阅对方的证据。如果您还有证据要提供,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对方超过举证期限其证据不具证据效力,但是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你应当在庭上问明法院:对方当事人有无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及经法院批准.如果没有则拒绝质证。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反诉后,作为原告,应当对对方反诉的投诉和证据提出答辩和反驳的证据,积极应诉。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独立反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反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起的,本诉尚未提起,或者本诉已经终止,不能提出反诉。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与本诉的当事人相同,只是他们之间的诉讼地位互换而已。3、反诉必须与本诉讼的诉讼标的或理由有关。被告可以向本诉原告提起反诉,也可以根据与本诉相同的事实增加本诉案外人作为反诉的共同被告,但不能以本诉其他被告作为反诉被告。向本诉人民法院提起反诉,本诉法院应当有管辖权,反诉不得违反专属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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