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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量刑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结合犯罪的具体情节、后果和手段,确定量刑标准。同时,对于未遂犯,可以比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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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量刑应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结合犯罪的具体情况,结果和手段确定量刑标准,以恐吓财产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以绑架他人为人质,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情况较轻,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犯前款罪,绑架者死亡或杀害绑架者,处死刑,没收财产。以威胁财产为目的偷婴幼儿的,按照前两项规定处罚。同时,对于未遂犯,可以比较既遂犯轻或减轻处罚。
绑架未遂应当比照既遂从轻处罚。 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和中止 犯罪既遂是指某一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只要绑架行为实施完成,即构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认为应当以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判断既遂行为的标准。笔者认为,评判既遂未遂不能简单地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上机械地分析,绑架罪客观行为应当视为单一行为而不是双重行为,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行为只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对人质的人身实际控制,不构成既遂,那种以是否实际取得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客观评判标准是简单的结果论。王某因赌博输了钱,就产生绑架小孩A的念头,一日上午将A绑至一偏僻的旧房内,要求A的父亲送5万元钱。后见A苦苦哀求,王将小孩放掉。对此案的犯罪形态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王的量刑,有人主张绑架既遂,有人主张绑架未遂,还有主张绑架(中止),这样偏差缘于对绑架罪既遂的标准的不同理解。很显然,王某在实施绑架行为以后,由于自动放弃继续勒索行为,结束控制被害人处于的不法状态,应当以中止犯论处。
绑架未遂者,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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